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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合作社規范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2019-07-02 08:42:46 來源:山西省農業機械發展中心 閱讀量:14359 評論

      【農機網 通知公告】 各市、縣農機局(中心):
     
      促進農機合作社規范化建設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貫徹落實國發[42]號文件精神、加快構建新型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推進我省農機社會化服務提檔升級的重要舉措,是維護農機合作社成員合法權益、增強發展內生動力的客觀要求。近年來,我省農機合作社蓬勃發展,總體來看,仍然存在經營規模小、服務能力弱、示范帶動差,以及組織機構不健全,內部管理不規范、利益分配不科學等問題。為切實提高我省農機合作社整體發展質量和水平,引導農機合作社在推動現代農業發展和帶動小農戶致富增收、助力脫貧攻堅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財政部農業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做好財政支農資金支持資產收益扶貧工作的通知》(財農發[2017]52號)、山西省資產收益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解決資產收益扶貧試點相關問題的說明(一)》(晉資扶辦發[2017]1號)等法律和文件,現就進一步做好農機合作社規范化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完善章程。章程是農機合作社的綱領,是其開展經營活動的總遵循,必須保證章程的性、嚴謹性和嚴肅性。農機合作社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要求,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章程,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和自身發展變化及時修改完善章程。章程一經法定程序通過,必須嚴格執行。同時,在《章程》這個總綱下加強各項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社務管理等各項制度,完善成員賬戶和檔案,使合作社做到依法依規辦社、照《章程》制度辦事。
     
      二、依法登記注冊。申請設立農機合作社,應當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律法規規定,如實向登記機關提交章程、全體成員名冊、成員出資清單等文件。農機合作社名稱、住所、主營業務、成員人數、出資額等法定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承擔資產收益扶貧試點任務的農機合作社,吸納建檔立卡貧困戶為社員,以及吸納建檔立卡貧困戶社員數量,要經縣級扶貧部門審核確認,并根據吸納貧困戶社員情況及時修改章程,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入社的貧困戶成員應當積極參與本社的業務活動,鼓勵農機合作社幫助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戶通過就業脫貧增收,激發貧困群眾的內生動力,堅決糾正發錢發物“一發了之”、統一入股“一股了之”等問題”,杜絕“保姆式”扶貧,杜絕政策“養懶漢”。
     
      三、完善組織機構。農機合作社要健全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明確崗位職責,發揮各自作用。成員(代表)大會是農機合作社的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是執行機構,負責落實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管理日常事務;監事會是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理事會的工作。農機合作社可根據實際需要按程序和要求規范選聘經理,并明確經理工作職責。充分挖掘內部生產經營管理人才,引導有條件的農機合作社引入職業經理人,培養專業化經營管理人才。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四、明晰產權關系。農機合作社應明確各類資產的權屬關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事業單位、農機大戶、家庭農場等經營主體領辦參辦農機合作社的,要嚴格區分其與合作社之間的產權。厘清同一領辦人名下的農機合作社與企業、家庭農場等其他經營主體之間的產權關系,明晰農機合作社與其領辦人家庭成員組建的家庭農場等其他經營主體之間的資產權屬關系。同一領辦人名下既注冊農機合作社又注冊家庭農場或公司,或者同時注冊多家農機合作社的,不同經營主體之間需明晰產權關系。農機合作社的公積金、財政補助資金形成的資產、捐贈資產應依法量化到每個成員。財政補助資金形成的資產轉交給農機合作社持有和管護的,應明確資產權屬,建立健全管護機制。
     
      五、實行民主決策。農機合作社成員(代表)大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1次,決策部署本社經營方向、大額投資、盈余分配等重大事項。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但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全體成員。理事會和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六、規范財務管理。農機合作社應當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建立本社財務會計制度,配備會計人員或將合作社財務進行委托代理,設置會計賬簿,規范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專業能力。會計與出納互不兼任。理事長、經理、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執行與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機合作社的財會人員。鼓勵有條件的農機合作社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會計賬務代管服務。
     
      七、建立成員賬戶和管理檔案。成員賬戶是農機合作社對每位成員進行分別核算而設立的明細賬目,是成員參與本社盈余分配的依據,是成員在本社財產權利的具體體現。農機合作社應為每個成員建立成員賬戶,準確記載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合作社交易量(額)等信息,成員以其賬戶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未建立成員賬戶的,原則上不得申報示范合作社,不得承擔各級財政項目。農機合作社要加強檔案管理,建立基礎臺賬。
     
      八、合理分配收益。農機合作社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批準實施。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農機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返還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財政補助和社會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的份額等,按比例進行分配。經成員(代表)大會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盈余轉為對合作社的出資,并記載在成員賬戶中。合作社不得將成員作為牟利對象,與成員和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承擔資產收益扶貧試點任務的農機合作社,項目取得可分配收益的,要按約定兌現貧困村和農戶收益,并優先保障貧困戶的收益。農機合作社可通過購買商業保險、調節年度間收益分配規模等方式,降低收益波動的影響。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若項目面臨較大的經營困難或出現持續虧損,難以保障貧困戶收益時,農機合作社應利用自有資金購買貧困戶、農戶和村集體的收益權或股份。
     
      九、推進社務公開。建立社務公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章程要求公開的事項必須如實向成員公開,實現公開事項、方式、時間、地點制度化。理事會應當依法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質詢。執行監事或監事會負責對本社年度業務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內部審計,也可委托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
     
      十、落實年度報告制度。農機合作社應當每年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報告。各級農機部門根據年報公示信息,加強對農機合作社的監督指導和配套服務。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不得納入示范社評定和政策扶持范圍。
     
      十一、有序開展統一服務。農機合作社要結合實際,實行統一采購和供應農業生產資料,統一技術指導和培訓,統一作業服務,統一加工、運輸、貯藏,統一品牌、銷售價格出售農產品等,以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
     
      十二、推進信息化建設。農機合作社應當加強信息設備條件建設,利用互聯網、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生產經營、技術培訓、財務社務管理,積極發展電子商務,努力實現財務會計電算化、社務管理數字化、產品營銷網絡化、日常管理信息化,促使農機合作社組織化程度不斷提高,生產作業成本大幅降低,市場競爭能力逐漸增強。
     
      十三、規范財政資金使用管理。一要規范財政項目立項程序。農機合作社申報財政項目不得弄虛作假,必須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一經查實弄虛作假的,取消申報資格并列入黑名單。各縣農機部門在選點立項時要堅持標準質量優先、示范帶動優先、服務效能優先的原則,建立合理的立項篩選機制,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各市農機部門要對立項單位進行實地查看、審核確定,提出立項意見后,復函各縣農機部門并上報省級農機部門備案,縣級農機部門要制定項目實施方案。二要規范使用財政資金。承擔項目的農機合作社要嚴格按照縣級農機部門制定的實施方案,明確項目建設負責人,建立完整的項目管理檔案。財政資金使用由監事會監督,并向全體成員公開。各市縣農機部門要按照《山西省農機化產業發展資金管理細則》嚴格項目資金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三要及時量化到成員。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屬于農機合作社全體成員所有,農機合作社承擔的財政補助項目實施完成后,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應以賬面價值,平均量化到全體成員。成員在退社時,應退還量化到個人的份額,并將相應份額平均量化到本社其他成員。農機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具體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承擔資產收益扶貧試點任務的農機合作社對財政支農資金支持資產收益扶貧形成的資產折股量化時,要采取民主決策、第三方評估等方式,確保資產公允計價。資產收益扶貧試點農機合作社解散或破產清算時,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清償債務后,應優先保障貧困村和貧困群眾的權益。
     
      十四、堅持誠信守法經營。農機合作社要重合同、守信用,堅持守法經營,樹立以誠為本的經營理念。要重視信用信息建設,從工商登記、信貸、納稅、作業質量安全、農產品購銷合同履約、成員權益保護等方面積累良好信用記錄,提高信譽度。要審慎為第三方提供擔保,防止對方出現償貸償債風險影響自身信譽。要大力弘揚互助協作、扶貧濟困、團結友愛等傳統美德,營造良好的鄉風民風社風。
     
      十五、抓好示范社評選認定。優化設置農機合作社示范社創建條件,根據全省發展情況,定期開展省、市、縣級示范合作社創建評選活動,認真組織推薦申報示范合作社。申報省級示范合作社應依法注冊登記兩年以上(含兩年),證、照、賬齊全,產權明晰,職責義務明確,基本信息錄入“農機服務組織信息系統”。有固定的經營活動場所和配套的機具存放庫棚,其中:機庫棚面積不少于300 平方米,維修間(含配件庫)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擁有合作社成員30人以上,大中型拖拉機20臺以上(包括自走式收獲機),機械設備的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作業量逐年增加、經濟效益逐年提高、服務對象逐年增多、服務范圍逐年擴大,近兩年年均農機服務面積達到10000畝以上。依法建立理事會、監事會或執行監事,按期召開成員(代表)大會,重大事項實行民主決策。財務會計、社務管理制度完善健全并公開透明,成員賬戶和檔案資料規范完整。貧困縣和貧困村的農機合作社可以適當放寬評選標準。建立健全示范合作社名錄管理制度,利用山西省農業機械化信息網及時公布名錄,并頒發省級農機示范社牌匾、證書,擴大結果運用,接受社會監督。
     
      十六、鼓勵成立聯合社。農機合作社聯合社在實現規模化經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議價能力、擴大合作社業務范圍等方面,對增強合作社市場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具有重要意義。鼓勵農機合作社根據發展需要,在產業相近、地域相鄰、資源互補、自愿平等、互利共贏基礎上,成立聯合社。鼓勵聯合社通過組織形式、運行機制、產業業態創新,采取共同出資、共創品牌、共享利益等合作方式,增強發展活力和實力。
     
      山西省農業機械發展中心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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