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經發〔201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推進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設的要求,真正將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打造成合作經濟的典范,根據《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農經發〔2013〕10號,以下簡稱《監測辦法》)要求,經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全國聯席會議”)同意,決定開展2017年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簡稱“*社”)監測工作。現將*社有關監測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測對象和標準
(一)監測對象
本次監測對象為農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九部門《關于公布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單的通知》(農經發〔2014〕10號)和《農業部關于公布次監測合格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單的通知》(農經發〔2015〕13號)公布的*社(6745家)和全國農民用水合作示范組織(254家),共計6999家。
(二)監測標準
*社原則上按照以下標準進行監測:
1.符合《監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依法登記設立、實行民主管理、財務管理規范、經濟實力較強、服務成效明顯、產品(服務)質量安全、社會聲譽良好等*社標準;
2.按時報送年度年報進行公示,不存在經營異常情況。
全國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示范組織原則上按照以下標準進行監測:
1.具備法人資格。有具體的章程,在民政或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社團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資格;
2.規模較大。農民用水戶達到200戶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積1000畝以上;
3.管理制度比較健全。有明確的財務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費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4.組織運轉基本正常。管理目標任務明確,管理人員責任心強,措施得到有效落實,資金、經營管理規范,用水、經費使用公開透明;
5.管理成效比較明顯。在工程維護、分水配水、水費計收等方面成效明顯,農業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戶、當地政府和水利部門的充分肯定;
6.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資格的用水合作組織,按時報送年度年報進行公示,不存在經營異常情況。
二、監測工作程序
*社監測工作嚴格按照《監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一)在監測范圍內的*社應于2017年6月20日之前,通過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統(www.jgs.moa.gov.cn/cfc),填報2015年度、2016年度合作社信息報表,并主動向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紙質材料。
(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財政、水利、稅務、工商、林業、供銷社等部門和單位,對所轄區域*社填報材料進行核查。核查無誤后,經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匯總,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財政、水利、稅務、工商、林業、銀行業監管、供銷社等部門和單位,組織專家對監測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合格與不合格監測意見并報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